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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擅自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规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7-08-24来源:未知 点击: 次

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集中开展擅自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等违规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信房〔2017〕239号

 

河区房管中心、羊山新区房产管理局、南湾风景管理区住建局、中心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切实纠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使用自制票据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缓缴、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规行为,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中心决定从8月下旬起在中心城区集中开展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是否使用自制票据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是是否缓缴、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是是否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买人。

二、检查范围

自2000年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自8月下旬开始至11月下旬结束。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下旬到9月下旬)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企业对在我市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自纠表,签订承诺书。经自查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整改到位。一是立即停止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违规行为;二是将使用自制票据收取、挪用的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账户;三是向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追交或者先行垫付再予追交。

自查自纠结束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将自查自纠表、承诺书和擅自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情况报告,于9月25日前报送至我中心物业科。

(二)复查核实阶段(9月下旬到10月下旬)

我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自查自纠进行全面复查。复查的重点是未申报和申报不全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对经查实存在擅自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规行为,又不及时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我中心将把违规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同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处罚执行阶段(10月下旬到11月下旬)

对不按要求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我中心将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第三十七条“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和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受处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须按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房管中心(住建局)、中心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安排专人做好检查、督促和整改落实工作。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此次专项检查,按期、如实上报自查自纠表及承诺书,自行整改到位。

 

附件:1.代收住宅专项维修等违规行为自查自纠表

2.承诺书

 

 

 

 

                                                            2017年8月23日



关于集中开展擅自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规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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